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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子當街強擄9歲女童猥褻 檢起訴求刑4年半
桃園市18歲林姓身心障礙男子去年10月某周日上午,在龜山區當街強擄獨自等同學的9歲女童猥褻,女童尖叫求救長達27秒,居民聞聲而至才脫困,檢警翌日拘提林男向法院聲押獲准,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加重猥褻罪嫌起訴、求刑4年6月。
起訴指出,林男於202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3分,行經桃園市龜山區陸光路14號前,見剛滿9歲的國小女童獨自等候同學可欺,突然喝令要她靠近,女童因恐遭傷害,依林指示向前。林男先將女童帶到騎樓柱子旁,要女童和他擁抱,林男自行坐在地上張開雙腿,要求女童坐在他的腿內並向後靠著他,女童不明所以,沒想到林男由背後伸出雙手環抱,並以手碰觸她的胸部。
林男又示意女童走向騎樓汽車停放處,要她脫掉上衣遭到嚴詞拒絕後,林無視女童推拒、掙扎、尖叫,利用成年男子身高及力量優勢,強拉住女童雙手,讓女童不得抗拒,再強行從背後雙手環抱、將女童壓在地板上,以下體碰觸女童臀部,又不斷反覆強拉女童雙手及身體,對她喝令「不要叫」等語,以強暴方式對女童強制猥褻得逞。
檢察官認為,被告林男所為觸犯加重猥褻罪嫌,痛批被告僅為滿足己慾,光天化日下隨機挑選年幼女童犯案,且於被害女童試圖逃離、大聲呼救之際,仍施以更強烈的強暴手段,不斷將女童拉回並要她不要叫,不僅侵害被害女童的性自主權,也對女童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危害她往後對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對往來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潛在風險,參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具體求刑4年6月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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