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強擄女童猥褻男羈押71天 法官新裁定入精神醫療機構安置
桃園市18歲林姓身心障礙男子去年10月27日上午,在龜山區當街強擄獨自等同學的9歲女童猥褻,翌日遭拘提並聲押看守所獲准,桃檢去年12月間起訴移審續押;法官上周調查後,裁定林男自昨起撤銷羈押,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適當處所暫行安置半年。
合議庭說明,被告林男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經查,被告林男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法院訊問後,認為他涉犯刑法的加重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行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諭知自2024年12月19日羈押在案。法院審酌本案有暫行安置必要,經通知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即林父今年1月3日到庭陳述意見。
合議庭依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核閱辯護人陳報被告過往病歷資料,可認被告患有自閉症、中度智能障礙,會有不定時的情緒爆發和失控行為,需要有人從旁看護協助,目前定期在桃園長庚接受精神治療。被告受訊問時,對詢問的問題,有明顯陳述不合邏輯,且明顯與卷內客觀事證歧異處,經質問他是否能理解詢問的問題時,也答稱「不瞭解」等語。足認被告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原因存在,另參酌被告自承過往也有在未經女童同意情形下,隨意擁抱女童的經驗,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類行為,且無法排除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
合議庭說,再者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時,詢問對於「暫行安置」意見均表同意;經本院詳閱卷證資料,認被告林男涉犯加重猥褻罪的犯罪嫌疑重大,且依據病歷資料,足認被告於行為時,受到精神障礙影響,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較一般人顯著減低,基於保障被告可受到專業醫療協助,及避免被告在未受適當且持續性精神專業治療,導致再度對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認為被告有暫行安置的緊急必要,又為兼顧使被告在相當期間內可持續接受治療,達到治療目的,斟酌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及被告目前病情、配合治療程度、本案犯罪情節、社會安全防護,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衡量,本院依職權裁定被告撤銷羈押,自2025年1月7日起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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