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指導國中少女「反課綱」 教完奪走「第一次」下場慘
江姓男子2015年讀大學參與「反課綱」佔領教育部學運時,認識當年才念國中的女生,他教她什麼是社會運動之後2人互動密切,拍了少女的性影像又奪去她的「第一次」,江否認犯罪,法官不採,台北地院審理,判江有期徒刑3年。可上訴。
法官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江有期徒刑1年6月,再依3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各判江有期徒刑1年6月,訂一應執行刑。
江2015年7月參加反高中課綱微調運動,結識當時國三的她,2015年8月發展為類似情侶的關係。2015年8月21日,江在桃園市住處拍攝她胸部、下體數位照片數張,同年8、9月在台北市租屋處要少女幫他口交、並性交3次,檢方起訴江。
法院審理,江坦承參加學運認識對方,否認拍攝性影像、否認性侵。江說,他主觀上並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檢察官更不應由臉書訊息推論他有拍性影像。
法官傳喚被害人證述,被害人說,學運時,全台學生2015年7月23日佔領教育部,江以「前輩」來現場指導,自稱是「爸爸」,佔領教育部活動8月6日結束後,在現場認識的朋友會約出去玩、唱歌,學運退場後,江就私下用LINE與她聯繫。
被害人稱,她第一次與江口交是2015年8月21日,江還用手機拍她裸照,她到江家,有一天江突然把她衣服脫掉拍照,她半推半就讓江拍
被害人稱,她在認識江前沒有交過男朋友,當時是她人生第一次幫異性口交和打手槍,她和江性交時沒有避孕;她說,她知道2人不是正式男女朋友,所以有一直跟江說要不就跟女朋友分手、要不就跟她在一起,因為她覺得不道德。
法官也傳喚多名證人到庭佐證,認定被害人就拍攝裸照或性交經過、發生地點、場景證述翔實,綜合各項事證,採信被害人指述,認江成立犯罪。
判決說,江與被害人是類似情侶關係,為滿足個人性慾,知悉被害人對性行為方面的智識及自主能力都不成熟,卻拍攝性影像並與之性交,妨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考量江否認犯罪,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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