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起訴妨害風化…店家辯客人小姐自己談的 法院判無罪
台南地檢署起訴養生會館孫姓負責人與陳姓櫃台男子妨害風化罪,孫辯稱不知情,陳辯稱客人想要什麼服務,都是由客人跟小姐談;台南地院認定,檢察官雖主張相關語意不明話語,就是一般不會講清楚的默契,但難以逕行推斷就是指性交易,判決二人均無罪,以免冤抑。
判決書指出,孫姓男子是台南市永康區一間養生會館負責人,陳姓男子是櫃台人員,2023年6月3日晚間11時許,一名男子前往店內消費,先以1300元費用按摩90分鐘,隨後再加價1000元與越南籍吳姓女服務生完成性交易。
轄區警方當時前往臨檢,當場在2樓包廂查獲男客與女服務生,起出保險套、衛生紙、潤滑液等證物,將孫姓負責人、陳姓櫃台人員依妨害風化罪移送法辦;台南地檢署認定二人涉犯妨害風化罪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審理時,孫姓負責人指出,2022年間接手養生會館,有交代不可以做非法行為,只固定收取按摩費用,只有一種計費方式;純按摩1300元,小姐收850元,分給店家450元,沒有從事性交易,這個案子是小姐自己的行為,「我不知道她會這樣做」。
陳姓櫃台男子警詢時承認是櫃台人員,負責接待客人,他都跟客人說消費跟小姐算就好;檢方偵訊時改口,他是在現場打掃的人,不是櫃台人員,這次只是剛好人在那邊,才帶男客上去。
法院審理時,陳姓櫃台男子又稱,臨檢當日剛好代班櫃台人員,吳姓女服生犯案是她個人行為,他不知道二人在包廂內做什麼,這間店已經轉做「清的」,不知道小姐會自己這樣做。
吳姓女服務生表示,她是由陳姓櫃台男子面試,2023年1月開始工作,她不認識孫姓負責人,會收1000元跟客人全套性交易,是因為她需要錢,自己要做的,店家沒有叫她做;陳姓男子只負責把客人帶給她,她不知道陳是否跟男客介紹有性交易服務。
男客證稱,聽朋友說去這間店消費,會先幫客人按摩,接著小姐會問有沒有要其他服務,再跟小姐談就好;當天進去養生會館,沒有人介紹店內消費項目,只有在1樓牆壁貼90分鐘1300元,櫃台人員說「想要什麼服務再自己跟小姐談就好」。
法院認為,女服務生證述從未提及陳姓櫃台男子與孫姓負責人授意或提供性交易物品,亦未證述2人知道她從事性交易,相關證述已難作為認定被告2人有容留、媒介女服務生在養生會館性交易證據。
至於陳姓櫃台男子跟男客表示想要什麼服務可以自己跟小姐談,此一話語文義模糊,有多種解釋可能性,不能直接推斷陳就是在媒介性交易行為;證人聽聞友人所述此店面可為性交易服務時間不明,聽聞內容亦難以證明管理人員或負責人參與其中。
法院指出,檢察官雖主張陳姓男子上述語意不明的話語,就是一般違法性交易不會講那麼清楚默契,但男客既然未向櫃台人員表示要性交易,相關語句所述是否超越按摩服務即有疑義,依照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難以逕行推斷就是性交易服務。
另外,檢察官雖指陳養生會館小姐性交易後會留下保險套、衛生紙,陳姓櫃台男子負責清潔,定然知悉此事;然而,依照檢察官起訴事實,該養生會館僅遭警臨檢查獲2023年6月3日性交易行為,之前是否有其他性交易行為留存垃圾,導致陳知道相關情事,並無證物可證。
再者,若吳姓女服務生不願意店家知道她的行為,在時間充裕下,亦可自行收拾物品,難以性交易後會遺留相關垃圾,而陳姓櫃台男子負責清潔工作,即得以容留女子性交易罪嫌相繩於陳與孫姓負責人2人。
法院審酌,檢察官所提出證據,仍存有合理懷疑,無從證明孫姓負責人與陳姓櫃台男子有何妨害風化罪犯行;被告2人辯解縱非全然可信,亦不能以此反推檢察官所主張犯罪事實為真實,本案既不能證明2人犯罪,即應為判決無罪,以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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