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童學習單上揭露遭繼父強制猥褻 二審仍判3年8月
台南有名國小女童平日與父親及另2位妹妹同住,兩周一次到媽媽家與其再婚男子同住,未料女童前年4月在校學習單上寫下「不喜歡叔叔摸尿尿的地方」,經通報後男方被訴,媽媽也為此離婚,一審認他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8月,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事用法均無違誤而駁回。
檢警調查,媽媽再婚男子於2020年10月間至2021年10月間某日晚上,利用女方對女童及另2位未滿14歲女兒行使親權機會,住在其房間內,違反女童意願,將手伸進其內褲內,強行撫摸陰部,對女童強制猥褻1次得逞。
後經女童於前年4月間,在學校填寫「我的身體自己作主」學習單上「我有不愉快的經驗,想要說出來」欄目,寫下「有,不喜歡在媽媽那裡那個叔叔摸尿尿的地方」,隨即由學校通報,經警循線查獲。
男方表示,與女童母親已於前年8月間離婚。他辯稱,女童兩周一次去找她母親,都是星期五晚上,女方載女童過去住處,星期日再載女童回去;女童到住處時都跟我們夫妻住在同一房間,但他沒有違反其意願,強行觸摸陰部。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女童雖未明確證述對方曾採取何種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也未敘及其自身有何反抗舉動,然女童當時約年僅6至7歲,年齡尚幼,與對方無任何關係,衡情實無從認定有何因兩情相悅,而同意由對方對其猥褻行為可能。
法官訊問女童當叔叔摸她尿尿的地方時,2個妹妹在做什麼事情? 女童則證稱在妹妹在地板玩玩具、看平板,當時她本來想要叫妹妹,但是她怕叔叔會生氣,因為叔叔很兇。即應評價為妨害其「性自主決定」意思自由,違反其意願方法也可認定。同時,合議庭認為,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也稱允恰,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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