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宿好友偷溜13歲愛女房間抱睡襲胸 老爸報警怒斷兄弟情
家住桃園平鎮區的陳姓男子2023年10月某晚,因故留宿在好友家時,摸上13歲好友女兒的床,抱著她入睡挨告,桃園地院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判刑6月得易科,緩刑2年期間保護管束,禁止對少女有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6歲陳姓男子與少女的爸爸是熟識的好兄弟,2023年間明知好友的女兒當時未滿14歲,竟趁著同年10月7日晚間留宿在她家時,深夜11點溜到少女房間,徒手穿過腰間方式抱住躺在床上的少女,然後將手伸進少女衣服內摸胸部,並擁抱住她入睡後直至天亮,以此方式對少女進行猥褻行為1次。
好友第二天清晨發現陳男竟然摸上愛女的床,還對寶貝女兒襲胸,氣得當場報警,除了提告刑事也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案件仍在民事庭審理中。
警詢、偵查時,陳男坦承當晚曾與好友的女兒同睡一張床,並有以左手臂讓少女躺在上面;少女於警詢時,向女警表示被告陳男曾躺在床上抱她入睡。少女的爸爸則說,被告陳男是他的朋友,陳很少來家裡過夜,當天陳來訪時,看到寶貝女兒難過就去安慰;事發後,他有時感覺愛女與被告陳男有些曖昧。
根據少女手繪家中隔間,發現她家還有其他房間可供留宿,但被告陳男卻跑到少女房間同寢,同時根據少女和被告陳男之間的對話紀錄顯示,證明少女事發後仍與被告頻繁聯繫。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滿14歲,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力,竟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而犯案,影響少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少女收受被告提出的新台幣1萬元後,表示願意接受被告的道歉,足認已獲諒解,考量被告品行,在準備程序自陳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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