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會網友稱僅同意「前戲」卻破處 事後告性侵二度判無罪
周姓男子遊說一名女大生應該要有性經驗,在跟喜歡的人有機會時才不會手足無措,女生原本僅同意嘗試「前戲」,周仍完成性行為挨告;台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台南高分院認定相關證據仍難達成周有強制性交的確信心證,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在2023年6月透過交友轉體Omi認識一名成年女大學生,女大生表明已經有喜歡的男生,周仍不放棄,天天聊天關心;周打聽到女大生還沒有性經驗,不斷遊說她「要有個經驗」,跟喜歡的人發生時才不會手足無措。
女大生對於「第一次」猶豫不決,周邀約到同年7月時,她答應嘗試,周將她載往台南市東區一間汽車旅館;事前女生傳訊提醒,僅同意進行性行為以外的「前戲」,如擁抱、愛撫、親吻等,並要求「絕對不可以越線」,但又詢問是否會負責保險套,周回覆會。
當二人進行時,周不斷遊說「因為男生一定都會想要放進去」,勸女生正式進行性行為,同時也戴上保險套;女生回「就試試看,我會痛就跟你說」;但事後女生與同學討論後,一周後就決定驗傷提告,台南地檢署將周依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去年6月將周判處無罪,檢方再次上訴,並補強女大生自2023年9月起至11月與學校心理老師進行諮商輔導,有記載女生提到發生妨害性自主事件,憂鬱與焦慮狀況變嚴重,情緒低落與出現自傷意念情形增加等諮商摘要紀錄證據。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周姓男子否認犯行,辯稱他與對方愛撫後,戴上保險套,有詢問女生意見,是對方表示可以試試他才繼續,過程中他都有關心女生是否會痛;後來雙方一起洗澡、抱著休息,他騎機車載女生回家,女生也說再見。
法院認為,女生原本有睡眠障礙問題,定期前往診所看診,案發後隔天前往診所,並未向有信賴基礎的醫生提出遭到強制性交情況,醫生反而在病歷上註記她的情緒較上次就診穩定;至於女生同學的證詞,均是聽女生轉述,並非親身經歷、見聞。
法院指出,周姓男子案發後仍持續傳訊給女生,詢問「還會痛嗎」,女生回覆「會痛」,並未就當天行為質疑,而是正常互動;直到一周後與同學對話後,才確認要提告,表示「在蒐證」、「現在在套他話」等。
當女生質疑周「我那時候有反對吧、我很痛」,周的回應均無異常,僅表示是自然而然,甚至詢問「不是還可以再一次嗎」;女生再稱「你那次都沒遵守約定了,為什麼我還要再跟你出門」,周也僅納悶她的態度為何改變,均未提到有違反女生意願而表示歉意。
法院說明,周女在學校的諮商摘要紀錄,無法排除是她與周合意發生性行為後,內心對自己在乎的人(如喜歡的人、父母)感到懊悔,或因身體持續感到不適,而事後反悔;其心理創傷有可能是各種情緒壓力,加上訴訟程序衍生的壓力。
法院審酌,年輕男女愛撫到中途,因情慾升高,雙方有可能明示或默示同意嘗試進一步的性行為;加上周女當時驗傷提告的診斷證明,報告說明她身體各部位均沒有傷害,認為相關證據整體評估後,仍難達到確信周有強制性交犯行,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