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員趁拍戲空擋摸男演員腰臀、朝脖吹氣 被告性騷擾判4月刑
駱姓女子在民國111年參與在新竹縣露營區內拍片,趁空檔時間,趁機徒手環抱住A男,且順手觸摸A男的背部、腰部及臀部等隱私部位,並朝A男的脖子吹氣。事畢A男不甘受辱報警,駱女遭依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A男證稱,當時在拍攝影片飾演情侶角色,拍攝中途休息時間,已經離開攝影機鏡頭,當時駱女一直拉著他不放,藉著酒意突然撲在他身上,用雙手從背部、腰部順著撫摸到臀部,還將臉部貼脖上吹氣,過程約3至5秒,因為動作太突然,所以無法防範。
駱女矢口否認性騷擾的犯行,辯稱案發當天完全沒有碰到A男,也沒對他脖子吹氣,沒有對A男性騷擾。
法官調查,A男於警詢、偵查、法院審理中歷次證述,前後尚屬一致,所證情節應非憑空捏造,而有相當之可信性。參與拍攝的吳男也證稱看到駱女拉著A男,從後面抱住他,A男掙脫後他就往前走了,當天駱女有喝酒,看起來有喝醉,與A男之證述相符。
A男於案發後,隨即於翌日發布限時動態稱「入行以來最後悔的一次(哭臉)」、「嗯........真的沒有這麼悶過莫名其妙的人事物」,還傳送訊息予友人稱「一直被吃豆腐有夠噁心不舒服」,法官認為上開證述內容相符,均足以補強A男證詞之可信性,堪認屬實。
法院後來傳喚導演,導演稱視線無時無刻都是在盯著全部的演員。休息時間都是把男女分開。不過,法官認為,該導演身兼攝影、指導動作,負責三組演員,其竟能一人全程看著所有人,顯然不合常理,難以採信證詞。
法官審酌,駱女為逞一己私慾,乘A男不及抗拒之際而為性騷擾行為,絲毫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A男心理不安全感,所為實屬不該,衡以駱女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且尚未與A男達成和解,依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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