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炮遇恐怖情人!男愛上女老闆求愛遭拒 公開私密照片下場慘
男方行為怪異 遭拒即報復
媒體於3月報導,所有案件在台南地院審理,事發2021年2月,雙方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男被告展開熱烈追求。同年10月2人在女方租屋處約炮,但原告開始發現被告行為怪異,不但偷取其私密物件例如內褲,而且到其公司送花下跪,明言雙方並不適合交往。
被告以為抱得美人歸,但遭到對方拒絕,開始心生不滿,先後在臉書等平台上傳女方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身份證號碼、三圍,繼而痛斥對方是「渣女」和「玩弄感情」等,繼而將偷拍女方的私密照片一併發布,原告見狀報警處理。
入獄10個月和賠償43萬 再犯被判囚1年
案件經過審理後,被告侵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竊錄他人隱私、2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合併執行刑期10個月。除了刑事方面之外,原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判處被告賠償43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曾將相關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但到了2023年6月重新公開貼文內容,被告再次挨告,但他辯稱早已刪除帖文,沒有重新張貼,認為原告今次提出的證據可能由她塗改或刻意變更日期,質疑對方證據真實性。
但經過鑑定,證實相關證據並非篡改所得,法官裁定被告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名,判處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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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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