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趁小女友熟睡偷拍裸照無罪 高分院更一審改判3年7月
陳姓男子3年前趁16歲女友熟睡,持手機偷拍她裸露胸部、下體及僅著內衣褲影像共22張,小女友發現後報警,並刪除影像且砸毀該手機,一審認他以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3年7月,上訴後認與法條不符改判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陳及律師上訴主張,案發時2人是男女朋友關係,並非長輩,也無職務關係,並無基於掌握地位不對等關係。女方曾生過小孩,與一般對性懵懂無知兒童、少年不同。又他拍攝照片為女方睡覺時候裸露胸部或只穿內褲照片,然而,現在社會有時候會裸睡,這現象主要是解放自己,而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目的不符。
去年8月間,台南高分院認陳利用女方熟睡而不知情時所「偷拍」,並非他居於資源掌握者地位,基於不對等權力關係,對女方施加手段所拍攝,即與「性剝削」含有在不對等權力地位關係下壓榨意涵不符。
且女方在睡覺過程中雖有裸露情形,但此僅為日常生活中睡覺的一般狀況,並未有所謂姿態淫蕩或刻意強調性器官或性暗示情事,也與「猥褻」概念,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不符。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陳既在女方熟睡不知情情形下偷拍,依該行為情境,陳是否顯然已處於得以依己意對女方作為不對等權力地位?原判決認定該偷拍行為非基於不對等權力地位下所為,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指出,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法條來看,陳拍攝女方被拍攝情狀似已符合其構成要件,原判決以現時社會一般觀念,睡覺時裸露部分下體、或僅著內衣、褲行為,在客觀上並非「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舉動或行為猥褻行為」,說明陳偷拍行為與相關條文構成要件不合致,也有斟酌餘地。因而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陳既在女方熟睡不知情,也無從表達反對意思情形下拍攝女方裸露下體、胸部,或僅著內衣、褲行為,已剝奪女方「同意被拍攝性影像與否」選擇自由,應認屬「違反本人意願方法」。
且依該行為情境,陳顯然已處於得以依己意對女方作為不對等權力地位無疑。又女方既屬少年而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保護對象,且因處於不知情狀態被拍攝性影像,與女方有無性經驗或生育,均不影響其應受保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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