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握少女裸照逼陪打手槍 還揚言不聽話就外流…下場曝光
謝姓男子去年8月間透過IG結識17歲少女,傳送裸照給女方觀看,引誘她自拍裸照3次回傳外,進一步要求少女與他色色、打手槍,不然要散播裸照給她男友及學校班聯會,嚇的她報警處理,謝父代他繳清賠償金額,法官認他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等罪應執行2年4月。
檢警調查,謝男去年8月9日在IG結識少女,在苗栗住所傳送自己裸照給女方觀看,引誘她自拍裸照供其觀覽,同年月19至22日少女陸續在自家廁所自拍上、下半身裸照共3次,回傳給謝觀看。
謝男食髓知味又欲與少女談論色情事,同年9月12日深夜至翌日晚間,透過IG傳訊給少女,恫稱:如果少女不與他色色、陪他打手槍,就要將她先前所傳送裸照外流給其男友、學校班聯會,並傳送班聯會連結給女方,令女方心生畏懼,報警處理。
謝男於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少女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雙方IG對話紀錄及擷圖等資料佐證,事證明確。
然而,謝男因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行為共4次犯行,經苗栗地院分別判刑2月應執行刑6月,經與其他罪刑定應執行刑8月,入監執行後,並於2022年7月間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合議庭審酌,謝男前案犯行是與少女性交,本案又引誘少女傳送性影像,認他屢犯性質相類罪名,且均為故意犯罪,認予以加重其刑。
合議庭也認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惟犯行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也未必盡同,所應受刑罰苛責程度自屬不同。考量謝案有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兩人於IG認識,聊天過程中通訊軟體一對一傳送訊息方式,引誘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手段尚屬平和,過程並非第3人所能知悉,與引誘少年大量製造或自行拍攝性影像後上傳網路流通,供不特定人觀覽,或持之與人交換或販賣等情形仍有差別。
且考量謝男於偵訊時終知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及家長達成調解,期間雖未依調解條件履行,但於審理時已透過父親將剩餘賠償金全數給付完畢。法官認他犯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共3罪各處2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未遂罪處5月,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2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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