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中士兩次朝女同袍伸狼爪 判刑丟工作提告爭權吞敗
海軍敦睦艦隊2023年遠航前停靠台中港,洪姓中士因招募業務認識女同袍,洪男卻趁兩人投宿旅館時涉嫌猥褻女同袍,還趁酒後性侵女方,洪最終被記4大過撤職,還被判刑5年10月,洪不服海軍處分打官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處分合理,駁回他請求。
洪男為海軍兩棲履車保修工廠中士,前年3月16日至18日,他與女同袍參與敦睦遠航國內環島行程,因艦隊停靠台中港,洪因招募業務需要與女方一同入住台中某旅館。
同年3月17日,洪男與女方和同袍一起吃飯後,女方先回旅館房間休息,洪男則在深夜,跑到她房間聊天,卻突然朝女方臉部親吻,並趁機撫摸她胸部、臀部,直到女方大力反抗才停止。
事隔約半年,同年8月5日凌晨2點,女方參與學弟聚會時,又碰上洪男,洪這次見女同袍不勝酒力,涉嫌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女方不願隱忍,對洪提告猥褻、性侵,橋頭地院審理後,依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猥褻等罪,合併判5年10月徒刑。
海軍則召開懲罰評議會,對洪予以記4大過處分並撤職。洪男不服處分,稱女方指控內容並無補強證據,且前後不一外,她第1次被侵犯後,仍正常與他互動、傳送訊息,還主動邀約他出遊,足見是兩情相悅,否認有違失行為,軍方處分違法濫權。
但高高行審理後,法官認為洪強制猥褻、性交已經地院判處有罪,軍方依規定召開會議,程序和過程均無不法,海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懲法及國軍性騷擾處理等規定做出懲處,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洪男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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