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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奮自訴高虹安誣告 檢察官罕見旁聽?高檢打臉:法院通知到庭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遭旅美教授陳時奮質疑抄襲,高女告陳誹謗不成,陳自訴高誣告,一審認為她的博士論文確有抄襲卻提告,依誣告罪判10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行準備程序,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李豫雙旁聽,部分媒體聲稱「罕見」,高檢署聲明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自訴案檢察官「得」出庭陳述意見,李是經法院通知到庭。
高檢署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330條規定,法院應將自訴案件的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檢察官李豫雙是高虹安案承審法官陳思帆的對應公訴檢察官,李依高院蒞庭通知到庭。
檢察官為公益人角色,協助被害人為刑事訴訟行為,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30條的規定外,第332條也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1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1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今在開庭前,就有媒體訪問有20年檢察官經驗的立法委員吳宗憲,吳聲稱高檢署檢察官「蒞庭」自訴案罕見,他個人沒有聽說,並說檢察官不太可能在沒有上級的指示下「莫名其妙跑去蒞庭」、「沒有資格蒞庭」,他懇求執政黨、在野黨「手不要伸進司法」。
因高虹安誣告案高院首度開庭時,李豫雙即有到場旁聽,今天第二度行準備程序,李也穿著便服坐在法庭後面的旁聽席上,並沒有穿檢察官紫色法袍,也非「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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