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女老師裙底、內衣影像PO網 台南知名國立高中男學生認錯
台南市一所知名國立高中男學生在就學期間,多次以手機錄影功能,拍攝女老師裙底隱私部位及內著貼身衣物,並將影像上傳網路,女老師報警提告,檢方提起公訴;不過,台南地院認定,男學生犯案時未滿18歲,檢方應向少年法庭提起公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起訴書指出,一名在2019年至2022年就讀台南市一所知名國立高中的男學生,在學校期間,多次以手機錄影功能,無故攝錄三名女老師裙底身體隱私部位及內著貼身衣物,並將影像上傳至社群網站TELEGRAM社團,供不特定人閱覽。
相關影像在網路上輾轉流傳,三名女老師直到去年5月底才發現在校園內被學生偷拍,一起向警方報案,提起刑民事告訴;檢警查扣男學生手機,確認有三名女老師裙底身體隱私部位及內著貼身衣物等猥褻性影像畫面,偵訊時,男學生承認犯行。
檢察官認定,男學生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影像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各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審酌,檢察官受理本案時,男學生雖已滿20歲,但其犯罪時間均是在就學期間所為,犯案時均未滿18歲,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應向台南地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方為合法,否則其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逕為不受理判決。
律師黃睦涵指出,少年在18歲前犯案,由少年法院(庭)先議處理,若已滿18歲、在20歲前移送,也是先送到少年法院(庭);若是14歲至18歲犯案,20歲後移送,則是檢察官偵辦後向少年法院(庭)起訴。
黃睦涵說明,由於本案男學生犯案時未滿18歲,檢察官起訴後,依法仍由少年法庭審理;等他接受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保護處分或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結案3年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黃睦涵表示,雖然男學生不會留下前科,不過,被拍的女老師仍能向學生以及其父母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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