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繼父猥褻、性侵未成年姐妹花達98次 一審判決出爐
桃園1名水泥工假釋期間與經營檳榔攤、帶著2名女兒的老闆娘結婚,新婚期間就對繼女伸狼爪,桃園地院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96次、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又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應執行15年6月徒刑。
犯罪事實指出,43歲T男20年前於台中犯下強盜殺人案遭判無期徒刑,入獄服刑16年於4年前獲假釋,結識帶著2名當時分別就讀國小、中學女兒的檳榔攤女老闆,自2022年4月間婚後,直到2024年5月前為止,一家四口同住桃園蘆竹區。
T男明知繼女B當時年僅15歲,竟於2022年4、5月間某日,在蘆竹住處,竟不顧B女意願,將她壓制在房內床上性侵得逞,結束後還將使用過保險套與摻血衛生紙丟進書桌下的垃圾桶。
可憐的B女自2022年5月1日起,直到去年5月16日前,分別在蘆竹住處、媽媽的檳榔攤、T男車上,以每周1次的頻率,遭惡狼繼父T男強制性交行為94次得逞。就連B女同年5月16日到台中照顧外婆時,T男還追到台中在住處2樓房間內性侵她。
T男連11歲繼女也不放過,2023年間某時,在妻子經營的檳榔攤內,以違反A女的意願,將舌頭伸進A女口內;2024年3、4月間某時,又在檳榔攤對A女說「壓力很大,陪我一次」遭拒,竟將A女帶回家以「難道你喜歡女生?你的第一次不能給我嗎」等語,脫光衣物後將A女壓制在床上,不顧A女拒絕與反抗,將A女衣服往上拉揉捏胸部,又隔著制服褲子觸摸下體,企圖脫下A女衣褲性侵,所幸因A女掙扎制服上衣扣子解不開,也因A女以手阻擋不讓A男拉下褲子而未遂。
審理期間,T男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足認被告涉犯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告訴人A女及B女為被告繼女,證人C女為被告配偶,被告曾要求A女、B女不要將猥褻、性侵的事告知他人,且證人C女亦於偵查中證稱,東窗事發後被告曾揚言「妳有本事現在就叫警察」、「我死了妳們全家都不會好過」等情。
根據司法院判決紀錄顯示,T男遭檢方羈押禁見之前,去年4月14日另因追求桃園區某按摩店女子,趁她上班之際強行擁抱、親吻、襲臀騷擾挨告,獲判7月徒刑,去年5月落網遭羈押後,不服檢方強制處分提準抗告,也不地院延長羈押裁定連連聲請具保,理由書中竟以翁姓女友即將臨盆,無逃亡之虞要求交保候傳。
法官審酌,被告T男身為告訴人A女、B女母親C母的配偶,理應撫育、照顧她們,竟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倫常及A、B女心理人格健全發展,對她們性侵害,且因長期性侵害B女,造成B女心理難以彌補陰影及巨大創傷,甚至到精神科就診,已使B女承受身心極為煎熬的重大創傷,嚴重影響這對姊妹身心健全成長,造成日後對兩性相處、人際互動產生不當影響,更顯見被告對女性身體自主權毫不尊重。
合議庭說明,被告前於2005年間因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2021年2月5日假釋,竟然又犯案,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惡性非輕。兼衡被告自述國小畢業、入監前與女友同住、從事水泥工、物流維生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未與告訴人和解、犯罪動機、侵害次數甚多、持續期間非短、目的、手段等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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