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遇詐騙慘負債!17歲處女再被騙賣淫 馬伕「試車」性侵奪初夜
誤做詐騙集團同黨 需賠10萬新台幣
台媒於今年5月報導,17歲受害少女早前求職期間遇到詐騙集團,因她交出提款卡,結果成為同黨,需向受害人賠償1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她不敢向家人透露實情,2023年透過facebook向網友求助,明言想借錢。
獲介紹到色情按摩店工作 少女被奪初夜
2名陳姓男子從事色情中介,見到少女急需用錢,便向她搭訕了解情況,然後指她尚未成年,所以沒有辦法借錢,但如果需要金錢應急,可以前往林姓男子經營的色情按摩店「快速賺錢」。
少女本身仍是處女,所以猶豫不決,但2名陳男開始向她洗腦,其中1名陳男甚至以教導按摩為由,以1萬新台幣(約2,500港元)誘騙少女「試車」,終對她性侵得逞,後來將她帶到林男店內,林男同樣起色心,又對少女性侵得逞。
短短4小時向4名客人提供性服務 案件曝光
少女同年4月20日開始上班,由陳男接載到按摩店和旅館接客,短短4小時就向4名客人提供性服務,賺了1.5萬新台幣(約3,800港元),但被3人層層抽佣。少女工作2天即被警方查獲,連帶揭發遭性侵一事,2名陳男和林男事後被捕,並且遭到起訴。
3名男被告聲稱少女自願下海
案件在橋頭地院審理,2名陳男和林男均辯稱少女自願下海,但法官認為3人明知受害少女未滿18歲,利用她需要金錢應急的機會,共同引誘和安排她從事性交易,行為違反社會風俗,戕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
判囚3年6個月至4年
法官裁定其中1名陳男「共同犯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及猥褻行為」罪名成立,入獄3年10個月和罰款8萬新台幣(約2萬港元);另1名曾性侵少女的陳男「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共同犯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以及「猥褻」罪名成立,應執行4年有期徒刑,罰款8萬新台幣(約2萬港元);林男「共同犯意圖營利容留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及「猥褻」罪名成立,判囚3年6個月,罰款1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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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授權轉載自《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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