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NONO被控7性侵犯行僅1項判有罪 士林地院判決理由出爐
藝人NONO被控強制性交未遂等7罪,士檢起訴求重刑,士院審理近1年,今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法院今午說明判決理由。
士林地院指出,NONO在2011年2月參加綜藝節目時認識被害女子,向女子索取電話號碼後,當晚錄完節目後開車載送女子返家,又以購買宵夜為由,先駕車到台北市士林夜市購物,再前往大稻埕河濱停車場停車。
NONO將車輛熄火後下車,到右前座要求女子下車,從正面強行擁抱女子,將女子強拉進車輛後座,扯開女子襯衫後嘗試脫去女子內衣及褲子,用身體優勢壓制女子,強吻並撫摸女子身體,又以下體磨蹭女子身體,直至女子掙扎抵抗,龜縮車輛後座踏板處求饒,NONO才作罷未得逞。
該名女子事後向親友透露自身經歷,親友在審理期間也出庭作證,證稱女子描述案發過程時,情緒、神情明顯不同於以往,法官認為女子指述應為可信。
法官審酌NONO是知名藝人,為逞私慾,藉節目錄製機會認識女子並邀約載送對方返家,對女子強制性交未遂,對女子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女子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
被害女子因擔心遭輿論指點或影響事業地位受影響未聲張獲報警,見Me too運動才勇於揭露犯行,NONO在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女子,還稱「不知為何女子要這樣說自己」等語,顯無悔改之心,也未與女子達成和解,考量NONO經濟、智識程度等情,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6月。
法院說明,其餘無罪部分,原告分別指述自身遭NONO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皆未目睹NONO對其他人行為,不得互為補強證據。又因部分指述前後有瑕疵,或與客觀事實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因檢方舉證未能使法官形成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均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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