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台南陳進興」連續持凶器性侵 法院判14年:10歲到80歲都不放過
台南市陳姓男子過去已犯下至少8起持凶器隨機脅迫傷害10歲至18歲未成年女性及幼女,強制性交並予拘禁,手段殘忍且無人性;去年陳再持菜刀性侵女鄰居,法院痛斥10歲至80歲以上都是陳犯罪對象,造成鄉民惶惶不安,集體遞送陳情書,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4年。
陳不服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向台南高分院提起上訴,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認定原審所為刑之量定,尚屬妥適,無再予減輕之必要;陳上訴所指,均無可採,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陳自今年1月收押迄今,目前人在看守所。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王伯頎指出,陳的犯行重大,很像當年逃亡期間犯下15件強暴案的白曉燕綁架案主嫌陳進興;其手法殘暴,令人髮指,也同樣大小通吃。許多受到侵害的女性因身心重創,又擔心名譽和出面造成的二度傷害,不敢報案提告,本案極可能有類似情況。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去年8月21日上午8時許,向台南市新市區一名80多歲女鄰居表示,他家收到該名女子信件,想要交付給她;女子信以為真,跟隨陳前往,陳隨即在住處門口拿出菜刀,脅迫女子進屋。
當時女子抵抗,陳持菜刀敲打女子頭部,女子抱住門口廊柱,不斷大喊「救命」,仍遭陳持菜刀敲打手部,並壓制在地脫下褲子,就在門口性侵得逞;陳再持菜刀強迫女子進屋,脫光她衣物,在地上拖行。
陳持菜刀控制女子行動,邊親吻女子邊再次性侵得逞,甚至持手機拍下性影像過程,隨後離去;之後里長發現女子未出現於應該出席的聚會,前往住處關心,才發現女子身心受創,將她送醫治療,並驗傷提告。
警方將陳逮捕,在其手機查扣女子性影像,警詢時,陳供稱當天要抱住女子,想發生性行為,女子有抱著柱子喊「救命」,是他脫女子褲子,用菜刀攻擊女子的目的就是要強暴她;至於拿手機,只是要嚇她。
檢方偵訊時,陳改口否認犯行,辯稱女子當天來找他,他出去詢問要做什麼,女子就跑去抱門前的柱子,剛好地上有菜刀,他就拿菜刀叫她出去,結果對方頭突然靠過來,不小心打到她的頭。
陳辯稱女子自己把褲子脫掉,要求發生性行為,也沒有拒絕拍照,會拍照是因為她的眼神很奇怪,想要保護自己;檢方認定陳前後供述不一,顯屬事後狡辯之詞,加上被害人衣物、身上都採驗出陳的DNA,認定事證明確,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陳曾因攜帶兇器對於14歲以下少女犯強制性交罪嫌遭提起公訴,並經判刑19年確定入監執行完畢,歷經偵審程序及矯正教化,仍無法有效改善其所為,竟再為本案犯行,勘認自制能力不足,再犯風險高,顯有再為妨害性自主之虞。
檢方認為,陳姓男子說詞反覆、避重就輕,又自陳將菜刀丟棄,顯然已有滅證之事實,亦有逃亡風險;其犯行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且造成社區居民極度恐慌,連署陳情,建請法院繼續羈押至判決確定後直接執行。
台南地院審酌,陳僅為滿足自己之性慾,自1979年間起,即不斷以駕駛贓車、持水果刀、西瓜刀、鐮刀、菜刀及鐵棍等凶器,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等手段,脅迫傷害10歲至18歲未成年女性及幼女,強制性交並予拘禁,手段殘忍且無人性。
陳控制被害人有相當期間,均是因外力介入始放過被害人,對至少8位被害人亦即至少8個家庭,造成身體及心理永難磨滅之痛苦,且犯罪時間均是在假釋尚未執行完畢、甚至經查獲具保後未久,毫無悔過或同理被害人之心,反而一獲自由隨即恣意再犯。
法院認定,陳素行極端不佳,自10歲至80歲以上,無論是幼、長,均是犯罪對象;本次再犯攜帶凶器並使用肢體強制力傷害女子,在住處門口及住處內性侵,令被害人哭喊至聲嘶力竭,嚴重侵害身體及性自主法益,羞辱傷人甚矣。
法院斟酌,被害人於偵查中表示希望法院判處陳死刑,別再出來害人,及里長向法院陳情,表明被告多次犯行,危害鄉里,已造成鄉民惶惶不安,請求從重量刑,有陳情書可佐,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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