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陳進興9次持凶器性侵 律師:對被告人權的保障太徹底
陳姓男子自1979年起至少犯下8起持凶器隨機脅迫傷害10歲至18歲未成年女性及幼女,去年再犯持菜刀性侵女鄰居,一審判刑14年,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律師絲漢德指出,陳姓男子顯然再犯可行性極高,本案是否出監後監控或治療強度不足,法務部等單位應該要檢討相關機制。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王伯頎指出,陳的犯行重大,很像當年逃亡期間犯下15件強暴案的白曉燕綁架案主嫌陳進興;其手法殘暴,令人髮指,也同樣大小通吃。許多受到侵害的女性因身心重創,又擔心名譽和出面造成的二度傷害,不敢報案提告,本案極可能有類似情況。
資深檢察官表示,國外有所謂「行為人刑法」,主要根據行為人的人格、評價,而非是具體行為,來作為量刑依據;但我國是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人犯了什麼罪,則依法判刑。像陳姓男子如果治療也沒用,建議「關到死」,讓他老到沒有能力犯罪,二審應該再加重判刑。
曾任新北、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絲漢德指出,性侵犯出監後再犯,有可能是社區處遇執行出現問題或不足;若陳姓男子仍在假釋期間,可命其在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或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防止再犯。這次再發生遺憾,政府應擴大矯正措施完整性。
曾任新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朱玓指出,之前美國籍男子曾犯下對未成年性猥褻罪,我國大動作將他強制驅逐出境,結果自己國人無論犯下多嚴重的性侵害犯行,根本沒有方法預防,原因就是我國對於被告人權的保障非常徹底。
朱玓表示,美國會不停地公布性侵害罪犯的姓名與所在地,甚至也有化學去勢的作法,我國應該參考;只是有人認為,被去勢的嫌犯也可能持工具替代、宣洩,相關討論均不了了之。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說明,強制治療旨在使具高再犯危險性犯罪者,經由強制治療程序而降低其再犯危險,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並協助受治療者復歸社會,本質上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的治療程序,不是對受治療者刑事處罰。
他指出,經鑑定、評估程序認有再犯性犯罪危險者,得再實施強制治療,執行期間為5年以下,第1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次數沒有限制,只要鑑定評估後有再犯之虞,就可持續聲請實施。
黃睦涵認為,所謂再犯可能性,是一種很主觀的判斷,加上從矯正、治療機關立場,往往是以寬恕、原諒的角度,希望給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即使是專業人士,也可能會出現誤判。如本案的陳姓男子,就應該一直接受強制治療。
德益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黃仕翰表示,陳或許很會偽裝,在接受強制治療、社區處遇相關身心治療、輔導教期間,表現出已經改過向善,能夠控制自己,目的就是要早日回歸社會;這次等他服刑完畢,出來前還是必須再評估是否要繼續接受強制治療,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以保護社會大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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