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案例 老闆應酬性騷辯「父愛」 判賠100萬
性別平等近年受重視,性騷擾防治法針對不同性騷行為,分別有行政罰、刑事罪處罰規定,前者由主管機關裁罰,後者交司法審理,同時也著重被害人感受,視有無和解決定量刑輕重,若被害人堅不願原諒也能透過民事求償,近期有公司董事長性騷女員工判賠一百萬元案例。
有司法官指出,性騷擾防治法範疇,在於以言語或行為使人感到不舒服,若是言語上令人感到不適,當事人也向警察機關報案,案件移送各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一旦成案可對當事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刑事部分,同法第廿五條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權勢或機會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司法官分析,性騷擾行為構成行政裁罰、刑事犯罪,關鍵在於有無「觸碰、撫摸」,若單單言語上輕佻、冒犯則為行政罰,反之以身體部分碰觸,就可能構成刑事性騷擾罪;但無論行政罰或刑事罪,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都能循民事求償。
有檢察官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罪,除需被害人提告,包括檢方偵查、法院審理期間,大多會詢問兩造意見安排調解,實務上重視被害人感受、是否願意接受賠償條件原諒,若偵審期間經賠償調解、和解,經被害人同意後,常見予以被告緩起訴、緩刑。
近期台中有某娛樂公司董事長性騷,女員工控訴腸胃炎仍被帶去灌酒應酬,遭董事長摟抱、撫摸,半夜還收到對方傳「突然很想你」簡訊,盡管對方辯稱是基於「父愛所為」,法院民事庭仍不採信,判董事長應給付女員工一百萬元。
另外趙姓男子聚會時伸手在女性友人後頸游移偷摸,法院刑事庭認為,女性後頸非一般正常社交會觸碰到部位,甚至是男女親密間帶有性暗示、挑逗舉動,且女子當庭表示不希望讓趙有僥倖心態,直言沒有和解意願,法院依性騷擾罪判趙拘役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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