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加拿大幹的「羞恥事」以為逃得掉!他猥褻6歲女童判5年
1名女孩6歲時在加拿大遭陳姓父執輩性侵,長大控訴陳2003年用陰莖磨蹭她的陰部,導致後來始終無法與男生戀愛;台北地院審判發現追訴權未消滅,認陳22年前確實辣手摧花,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陳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檢察官指控,陳2003年6月至9月某時,見被害人單獨在位於加拿大的住所2樓房間內使用電腦,先伸手褪去被害人內褲,再自行拉下外褲拉鍊露出陰莖,在電腦桌前椅子將被害人抱在腿上猥褻得逞。
陳姓男子辯稱,他只在2000年以手隔著被害人的內褲觸摸她的外陰部,不過,2003年就再也沒有不當觸摸的行為,否認性侵害。
被害人在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證稱,2003年夏季,她只有6歲,在加拿大跟另1男生去陳的住所,陳幫她脫掉內褲,把內褲放在桌上,用生殖器從後方摩擦她的陰道外圍約有5到10分鐘,當時,她沒有不舒服的感覺,後來男生與陳的女兒進房間,陳就沒有繼續磨蹭。
法官認為,被害人指訴被害經過並無重大瑕疵,內容具體、確切,應是被害人出於親身經歷所為的供證。
合議庭調查,被害人證稱案發時她還很小,只知道好像不是正常的事,不會、也不敢說出來或跟父母說;被害人稱,她後來開始不愛穿裙子,一直到長大都習慣穿褲子,女後接受性教育,才開始有不舒服的感覺。
被害人證稱,她大學一年級交男朋友,要與男朋友發生關係時,陳姓父執輩拿出生殖器的畫面就瞬間跑出來,導致她心裡不舒服,為避免造成男朋友困惑,於是說出小時候被性侵的過程,她還稱,發現相較於男生,跟女性交往更讓她安心。
被害人稱,2022年她與女性友人交往,說出從小的經歷,對方當時很激動,立刻打電話給陳姓男子抗議,陳後來打電話給她表示「想要彌補、補償我」,聽得出來很焦慮。
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害人遭陳猥褻後,導致有改變穿著打扮、因顧慮家人與陳姓男子的關係而遲未告知家人等舉止,更產生對異性的懷疑,與異性的性行為會有心理障礙,證明她是親身遭受猥褻後的反應,認定陳犯罪。
判決書說,陳的行為對被害人後來的20餘年產生嚴重影響,應予嚴懲,考量他未與被害人調解、和解、賠償,審酌陳自述從事駕駛工作、碩士畢業等,判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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