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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躲!22年前在加國猥褻6歲童 他判刑5年
檢察官指控,陳二○○三年時,見被害人單獨在加拿大住所二樓房間內使用電腦,褪去被害人內褲,在電腦桌前椅子將被害人抱在腿上猥褻得逞。陳辯稱只在二○○○年以手隔著被害人內褲觸摸,再也沒有不當觸摸行為,否認性侵。
被害人證稱,那年夏季她只有六歲,指當時陳整個犯罪過程約五到十分鐘,她說當時沒有不舒服的感覺,後來有別人進房間,陳停止動作。
她表示案發時還很小,不敢說出來或跟父母說,後來開始不愛穿裙子,一直到長大都習慣穿褲子,之後接受性教育,才開始有了不舒服感覺。
被害人還稱,大學一年級要與男朋友發生關係時,不堪畫面瞬間跑出,為避免造成男朋友困惑,於是說出小時候被性侵過程,還稱「相較於男生,跟女性交往更讓我安心」。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遭陳猥褻後,導致改變穿著打扮,因顧慮家人與陳的關係而遲未告知家人,更產生對異性懷疑,與異性性行為會有心理障礙,可證明她是親身遭受猥褻後反應,認定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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