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立國中老師輔導女學生...撫胸摸臀還企圖偷拍 自首賠錢獲緩刑
郭姓男子利用擔任國中老師的機會,在指導的女學生於下課時找他提問問題,逐漸熟識後,竟趁機撫摸女學生胸部、屁股以及親吻她;郭還企圖竊錄拉起女學生衣服,撫摸胸部的影像。由於他自首且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台南地院將他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2017至2020年在台南市一所市立國中擔任老師,明知教導的女學生年僅15歲,竟在2020年2月起至7月間,利用女學生找他問問題的機會,在學校諮商室內撫摸女學生的手,從後抱住女學生,撫摸胸部、屁股以及親吻女學生等共6次。
2020年7月,郭姓男子又事先在諮商室內架設行車紀錄器,開啟錄影功能,放在書架上,在女學生不知情情形下,將她的身體轉面向書架,從她身後環抱並將衣服撩起;郭讓女學生裸露胸部,以手撫摸胸部,並企圖竊錄性影像,但影像未錄製成功。
2020年8月,郭姓男子還成為該校的行政主管,竟在辦公室儲藏室內撫摸女學生的手、從背後抱住她、撫摸胸部、屁股及親吻約6次,猥褻女學生得逞;直到女學生考上大學,去年4月在學校輔導室接受諮商,說出遭猥褻過程,大學立刻通報國中校方。
郭姓男子去年5月向台南地檢署遞交刑事自首書,承認犯行,願意接受裁判,國中也報警處理;檢察官認定,郭姓男子是被害女學生老師,對女學生有因教育而受監督關係,女學生是在下課後找郭詢問問題期間,與郭熟識,女學生直到畢業後都對二人關係感到困惑。
檢察官指出,女學生在2020年至2021年撰寫部落格心情日記,足認有困惑、痛苦之感,雖並未達到違背意願程度,然其性自主意思決定處於一定程度壓抑,且有情緒低落、難以入睡狀況事實;將郭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提起公訴,對少年犯罪請求加重其刑,自首則減輕其刑。
法院審理時,郭姓男子承認犯行,至於檢方所指郭企圖竊錄少女性影像,由於女學生證稱並沒有看見拍攝出來的影像,也沒有證據證明郭姓男子確實已成功拍攝影像,僅有女學生的證詞,無從認定其所為已達既遂;郭此行為依犯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處斷。
法院認定,郭姓男子未施以強制或脅迫等明顯違反意願手段,是在女學生未反對下猥褻,不過相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郭故意對少年犯罪,應加重其刑;拍攝性影像未遂,以及自首而接受裁判,均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郭姓男子為女學生老師,卻侵害女學生身體自主權且造成身心遭受重大傷害;考量其始終承認犯行,郭在審理時與女學生以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女學生同意調解成立,願意給郭緩刑機會,且郭已賠償20萬元,堪認有悔悟之意。
法院兼衡郭的犯罪動機、手段,及其自述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等,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8罪,判刑10月;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1年2月,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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