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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狼師進出廁所至少55次偷拍 竟稱巡視維持秩序否認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次數多達55次,校方報警處理,但林男事發後刪除手機內檔案,警方報請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地檢署今天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認為林男涉嫌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等罪嫌,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花蓮某國小林姓代課老師於去年8到9月間,涉嫌在學校公共廁所內以手機竊錄女學生如廁影像,每天頻繁多次拿手機,尾隨女學童進入男女共用友善廁所內,透過廁所隔間擋板下方縫隙,手機由下而上拍攝,以此方式或其他不詳方式,攝錄女學童如廁性影像,有被害女童察覺異狀,轉頭發現有人持手機拍攝,趕緊向家長反映。

由於女童不知道是誰偷拍,家長也不清楚詳細情形,去年9月只能向林姓代課老師反映,並請他通報學校權責人員,林師明知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權責人員,卻僅向班上同學告知上廁所時應結伴同行,未說明原因,同時立即刪除手機內所攝錄不詳數量相關影像,家長發現老師未通報學校,林師以怕引發學生恐慌、自己會加強巡察廁所等理由搪塞。

家長不滿向學校通報,校方立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公共廁所外走廊監視器影像,發現林師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並持搜索票及經林男同意搜索、自行提出,員警到場時,主動交付已刪除相關性影像的手機,扣得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台、平板電腦1台、 記憶卡2張、隨身硬碟1顆及辦公室電腦主機1台。

檢警發現,林男55次尾隨女學童,共計29人進入該校公共廁所內,其中至少對一名被害人有3次成功拍攝到身體隱私部位,其餘部分因無證據證明拍攝到如廁性影像而均認未遂。林男接獲家長通知後,立即刪除手機內相關性影像,但翌日仍繼續偷拍行為。

檢方認為,被告林姓男子未依規定通報,調查時向員警報錯誤租屋處地址,拘提到案時雖大致坦承犯行,但偵查中及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訪談時,因扣案手機等物,經數位採證鑑識後仍未能還原相關影像,他竟改稱自己只是上廁所、巡視掃具或維持秩序、想偷拍但最終有克制住、有偷拍但沒有成功拍到等理由狡辯。

檢方認為,林男為人師表,卻利用擔任國小老師機會犯下犯行,廁所成為女學生卻步畏懼的地方,嚴重影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也可能損及日後對於兩性關係認知、對於他人性隱私尊重及對於為師者信任,對學生幼小心靈造成難以抹滅傷害。

林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違反兒童意願使其被拍攝性影像既遂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被告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於審理時矯飾否認,耗費司法及社會資源,進而造成被害兒童二度傷害,建請從重量刑。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次數多達55次,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記者王思慧/攝影
花蓮某國小傳出林姓代課老師偷拍女學生如廁,次數多達55次,花蓮地檢署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記者王思慧/攝影

偷拍 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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