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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1坪」...嘉義女索賠天價1180萬 地院判賠29元
郭姓女子購房地後因部分土地供路地使用,發現鄰居傅男屋簷、雨遮占用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提告包括土地損失、租金、慰撫金等,要求傅男及開具巷道證明的村長、村民等人應負連帶賠償她1180萬元。地院裁定傅男拆除係爭土地上方屋簷、雨遮,每月賠償29元,直至拆除為止。其他請求駁回。可上訴。
郭女主張,去年購買水上鄉一處房地5月完成所有權登記,發現鄰地所有人傅男屋簷、雨遮占用4.57平方公尺(約1.38坪),她與傅男之間土地供村內公共道路使用,卻遭傅男長期占用,村長及村民等人出具巷道通行證明,共同侵害她的土地所有權,提告拆除並索賠1180萬2414元。
她索賠理由,占用土地損失600萬4414元、因占用無法自住出租要每人補償她每月8千元租金共124萬8千元、因土地占用她無法入眠,須藉由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宗教禮儀來緩解焦慮煩擾,以避免精神舊疾復發,給付至她81歲止,每年精神慰撫金1萬元,各需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共455萬元。總共1180萬2414元。
傅男表示,2地之間有年代已久約2米寬供鄰人通行既存巷道,係雙方土地於建屋時分別退縮而形成。他已雇工拆除占用部分;主張其他請求損害賠償都無理由。
村長及村民表示,只是說有人在通行,並沒有說該土地何人所有,且沒有造成損害等為抗辯。
法院審理,傅男應拆除占用土地上方部分空間屋簷、雨遮,拆除後即得回復土地原狀、所有權完整。郭女可依法請求傅男給付相當於租金的損害金;經計算損害金為每月29元,直至拆除為止。
法官認為,村長及村民證明內容只是單純表達該巷道為通路的事實,沒有侵害權利,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慰撫金的賠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侵害人格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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