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役男自行放假達205小時 桃院判決出爐
桃園施姓役男去年2月下旬進入新訓中心,期間2次周休竟自己放假離營,原訂4月中要到新竹市消防局報到,6天後才姍姍來遲,連檢察官傳喚也不理,桃園地院依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判拘30日,緩刑2年交付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法官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男,竟未能善盡其憲法應盡義務,無故擅離職役,無視其職役代表社會責任及國民義務,妨害役政管理,影響所服勤務正常執行,同時破壞服役單位管理制度,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無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諭知易科以示懲戒。
法官說,為修復被告犯罪行為破壞的法治秩序,並讓他了解、尊重法治的觀念,除宣告緩刑外,認為有必要給予被告一定的責任。因此依法規定,要求被告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指定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此外,命令被告在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以促使其重新做人,並觀察其改過的情況。若被告嚴重違反上述責任,且情況重大,檢察官可依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起訴指出,18歲施男為桃園市2024年第Z253梯次替代役役男,2024年2月26日徵集,新訓後入新竹市消防局服替代役,他明知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4度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分別為同年3月17日14至19時、3月31日20時至4月2日19時、4月15日9時至4月21日17時、4月29日8至9時無故擅離職役。
且明知應於去年4月15日上午9時整至新竹市消防局報到,卻遲於113年4月21日下午5時許始報到,與前述擅離職役期間前後折合日數逾7日(總共累計168小時以上即逾7日,施姓役男累計時數達205小時),遭新竹市消防局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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