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駕駛轉彎擦撞路旁車輛 法官勘驗行車畫面「1細節」認定肇逃
姚姓女子在基隆開車轉彎時,碰撞停在路口斑馬線的車輛後逃離現場,被罰3000元及吊扣駕照1個月。姚女指不知肇事,且當地昏暗,不敢停車。她常做公益,沒理由肇逃,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勘驗姚女的行車記錄器,發現曾減速,應知肇事,監理機關裁罰無誤,駁回姚女告訴。全案可上訴。
姚女2023年1月18日晚間9時在開車右轉時,碰撞停靠路旁的車輛後,未依規定報警並留在現場,警方事後舉發違規,監理機關認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事實,裁罰3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姚女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經過事故地點時,天色已黑,完全沒看到停在路旁的黑色車輛,當下以為是操作不當或地震。因為當地很黑且窄,車上有小孩,不敢貿然停車。後來發現右後視鏡破裂,不知碰撞到別人的車,以為是自己操作不當或車輛瑕疵,緊急連絡車子業務員處置。她經常做公益,沒有理由故意逃逸,聲明原處分撤銷。
監理機關答辯,姚女開車途中感覺車體晃動,行車記錄器畫面顯示,發生事故後曾減速,合理推斷是發現有與他車發生碰撞。姚女也自承有感覺晃動,懷疑是操作車輛錯誤或地震,又見右邊照後鏡破裂,依正常駕駛常識,極有可能為與他車發生碰撞,仍離開現場。姚女駛離現場後,有致電保險員請求協助報警,可知撥打110並無難度。
法官開庭時,會同兩造勘驗姚女車輛行車記錄器畫面,當晚9時11分29秒至35秒,姚女開車跟隨前方計程車右轉雙向單線道後,11分50秒至52秒路旁車輛出現在畫面,停靠右側路旁行人穿越道,約1/3車身佔據車道空間,姚女經過路旁車輛時,車身有震動且畫面搖晃。
當時路口號誌為綠燈,但姚女車輛有減速,後來駛離現場並繼續行駛約3分鐘,均未停車或下車察看,過程中路旁有可臨時停車的空間。
法官勘驗畫面後認為,姚女開車轉彎,經過路旁車輛時,車身及行車紀錄器有晃動,可能是兩車發生碰撞。姚女在發生碰撞後3秒略微減速,顯見亦應知道已肇事,但卻仍駛離現場,未有停車報警或為適當處置。
法官還查出警方的申訴案件調查表記載,全案是停在路旁的李姓車主報案,未有姚女在當晚9時17分報案情事。姚女行車記錄器車身明顯晃動,一般駕駛人應有警覺並下車確認,但姚女自行離去。
姚女在事故當晚9時25分、9時29分,也用LINE分別聯繫汽車銷售業務員、保險業務員,與後者通話紀錄在9時39分中斷,姚女註記「剛好是警方電話打來」,法官據以認定本案是員警主動通知姚女,非姚女主動告知。姚女既能撥打電話通知汽車及保險業務員,顯無不能撥打電話報警情形,違規事實明確,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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