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男與家人鬧翻遠走他鄉 2年後教召找嘸人成通緝犯
桃園楊梅羅男退伍後,因故失聯離家出走,桃市後備指揮部2年前核發教育召集令,羅母代收也找嘸兒,桃檢發布通緝,羅於去年下旬歸案,法官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簡易判決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26歲羅男原設籍於桃園市楊梅區,明知自己為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變更時,應依相關戶籍法規申報異動登記,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住址異動,2021年4月16日退伍後,突然遷出戶籍地,即與老家親人斷絕聯繫。
羅男未按戶籍地居住且無故未申報實際居住地址,導致桃園市後備指揮部核發,指定應於2023年7月24日到新竹縣寶山鄉新城集會所報到,接受精誠甲字第231003號教育召集訓練的教召令送達楊梅老家,雖然羅母代為簽收,也因兒失聯2年而無法取得聯繫或轉交,羅因依法遭函送;羅去年於高雄市為警盤查發現通緝身分,簡單人別訊問後隨即押解北上桃檢歸案。
羅到案坦承不諱,檢察官認為,被告在退伍時,已知後備軍人如果改變住址需依規定申報,但羅在離開老家後,並未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結果導致後指部無法取得聯繫,通知他參加教育召集,依法,如此行為需受處罰或負相關責任。
法官根據檢方卷證,審酌被告羅男身為後備軍人,任意遷移住居所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役動員與召集,所為實屬不該。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犯罪情節、惡性非重大,考量他之前的前科素行紀錄,犯罪動機、情節及自陳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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