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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詐欺非貪汙 許智信改判4年10月
五十三歲許智信二○二○年二月至二○二三年九月間,受宜蘭縣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推展公共造產,支援縣長室基層服務,對外宣稱縣長林姿妙秘書、助理,陪同林姿妙參與基層活動。
許二○二一年六月至二○二三年九月,涉以「有未公開的政府採購標案」,騙十名被害人投資;又積欠高利貸,二○二三年一至九月間,訛七名被害人「有投資案可供投資」。許共騙取十七人六千五百萬餘元,僅歸還部分款項。
宜蘭地院認為許是具法定權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謊稱有政府採購標案或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巨款,敗壞公務人員形象,判十二年徒刑。
許智信上訴堅持無罪,否認說過是「縣長秘書」,不甘被說貪汙,自認只是「小跑腿」。
高院認為許雖任職縣府,但職務內容與採購案、工程標案等業務沒關聯,不符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此部分撤銷改論以詐欺取財罪。高院審酌許以投資政府標案當幌子,破壞政府威信、機關形象,十七罪定應執行四年十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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