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憂減刑太寬鬆
最高法院刑三庭法官陳如玲,也是本案提案法官,她認為詐防條例是以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和人民權益為宗旨,減刑是例外規定,因此犯罪所得應從嚴解釋為被害金額。
陳如玲在不同意見書指出,依大法庭裁定見解,最終可能因減刑容易,反而使行為人選擇繳交極少數所得,或堅持沒有所得,即可以自白換減刑,也不願和被害人和解,此種結果顯然與立法者欲打擊詐欺犯罪、落實罪贓返還本意相悖。
陳如玲認為,大法庭將例外減刑規定作寬鬆、有利於行為人解釋,無異是讓作亂的兔子知道如何輕易獲取「胡蘿蔔」繼續壯大,恐怕讓「打詐」變成「打折」,「阻詐」變成「助詐」。
法務部說,最高檢察署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堅定表達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減輕其刑之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見解。依刑事大法庭見解,無異使減刑規定適用完全繫於被告個人片面供述,而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金額是否獲得填補,此等法律適用結果,已悖離立法最初減刑的規範意旨。
第一線打詐官警說,犯嫌多不會吐實,甚至稱首次犯案就被抓,未領到錢,警方難清查正確金額,酬勞變成犯嫌「說多少就算多少」,若繳交酬勞金額即可減刑,將鼓勵不實陳述鑽法律漏洞。
但詐團被查獲多下游成員,繳交犯罪所得「被害人總財損」幾乎不可能負擔,僅指「被告取得酬勞」又「太便宜」,繳交「被害人單次財損」較合理。
有法界人士認為,詐防條例主要透過「寬嚴並濟」達到打詐成效,未料出現見解不同法律爭議,大法庭已依現行條文作出統一法律見解裁定,要逆轉得靠「修法」,將詐防條例減刑條文規範的文意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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