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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媒體人區權會罵主委「通姦」稱事實 法官判有罪賠5萬元
台中市廖姓男子是退休媒體人,廖在前年底社區開區權會時,在公共走道向趙姓主委罵稱「你還通姦呢」等語,趙狀告誹謗,另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時,廖主張言論是事實,但法官認為,該事屬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判拘役40天可易科,民事部分,廖需賠趙5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廖姓男子在前年底社區召開區權會時,在社區的公共走道上,朝著趙姓主委罵稱「你還通姦呢、跟教會的通姦」等語,趙狀告誹謗,另外也提出民事求償50萬元。
廖男否認犯罪,辯稱趙男的確與前妻通姦,這是事實,教會知道趙的醜聞之後,將趙趕出教會,他沒有誹謗的犯意。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私德是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的價值評斷事項,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告訴人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的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是否有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的損害決定。
一審審酌,廖男一直主張通姦之事為真,但趙姓主委非公眾人物,也沒有從事公共事務,案發地點是區權會,當時趙是主委身分,廖男指摘的事項與當時場合無關,非屬公共政策事項或眾所周知的社會事件,趙男是否有通姦行為,屬個人素行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沒有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免責不罰的規定,依法判拘役40天,可易科4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仍維持一審認定,刑事部分判決確定,另外民事部分,也認為廖男有損害趙男名譽,考量雙方社會地位、財力後,認廖需賠趙5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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