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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寅詐貸案扯出案外案…收賄吃案 前調查官仍判12年
潤寅詐貸案扯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退休調查官郭詩晃涉收賄五百萬元「吃案」,還被控商請有富建設董事長洪村騫關說升等;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郭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沒收五百萬犯罪所得。檢察官與郭都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駁回。
郭詩晃為松山調查站前專員,二○二○年一月十六日屆齡退休。法務部另將郭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郭撤職,停止任用四年,併罰款六十萬元。第二審審理中。
潤寅集團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二○一○年八月起向九家銀行詐貸得三八六億二七一八萬元,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銀行法起訴楊文虎夫婦等卅六人,檢方續查出楊文虎等人向另三家銀行詐貸八十六億餘元,二○二○年五月間追加起訴楊文虎十五人。楊文虎、王音之已分別重判。
詐貸案爆發「案外案」,檢方查出王音之二○一七年間涉透過洪村騫交付五百萬元給郭詩晃,讓詐貸案不見光,郭同時向洪表達希望協助升等,收受賄款後即未積極查辦詐貸案,二○一九年將案件改列參考資料。
王音之為感謝郭詩晃,郭母去世時以致贈奠儀為由,二○一九年四月七日在洪村騫住處地下停車場給了十萬一千元高額奠儀。
檢方約談後聲押郭獲准,依貪汙罪起訴,郭移審時否認收賄,獲五十萬元交保,限制出海、出境及限制住居至今。
一審判郭十二年徒刑,宣判時郭碎念「冤枉」。他和檢方皆上訴,高院認為郭身為資歷豐富且承辦過同類型商業會計法案件調查專員,收取賄款後撰擬同意改列資料參考的函稿呈報調查局,並於函稿中刻意忽略該案可疑之處,草草撰寫與事實不完全吻合內容,掩飾潤寅集團各公司人員異常匯款,悖於一般調查實務,認定他刻意隱匿王音之犯罪。
高院認定郭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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