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高雄貨車司機酒駕撞死少年 肇責比死者輕關鍵原因曝
高市潘姓少年前年5月騎機車打工籌奶奶醫藥費;返家遭酒駕徐姓男子的貨車撞飛不治;法院認潘無照、超速等肇責為60%;徐酒測0.13,非達不能安全駕駛,肇責為40%,但審酌徐仍有過失致死行為,雖有意以400萬和解,但協調破裂,判6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死亡車禍事故發生在2022年5月8日12時55分許,孝順的17歲潘姓少年為了籌癌末奶奶醫藥費,當天趁假日騎機車到六龜區住家附近的工地打工;當時徐姓男子駕駛大貨車,沿六龜區台27線省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3.9 公里處,欲右轉進入某處工地。
徐男大貨車右轉進入工地時,適潘男騎機車超速前行,兩車發生碰撞,潘遭撞飛人車倒地,頭部及全身多處創傷,經送醫救治,當晚6時宣告不治。徐男事後經警方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0.13毫克;案經橋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將徐提起公訴。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將案件送成大基金會鑑定,結論認定徐駕車右轉彎前,車身偏向道路中心分向線行駛,可檢視右後方來車,卻未充分注意與檢視;不過徐男在右轉進入工地前20公尺已打右轉燈,因此事故責任比例約占40%至45%。
此外,法官也依據警方調查報告,認為徐男酒測值為0.13毫克,非達不能安全駕駛。
成大基金會另鑑定潘姓少年的肇責,因案發路段行車速限為時速50公里,依據事後蒐集的資料顯示,潘當時車速較每小時61.71 公里還要高一些,貨車並非突然右轉,徐有打方向燈,已在潘男前方視線範圍內至少有5 秒時間反應,但潘超速又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肇責為55%至60%。
法官認為潘被撞死亡,所生危害程度甚大,亦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彌補之創傷;審酌徐仍有其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雖徐多次有意和潘的家屬以400萬元和解,但家屬要求500萬賠償,雙方協商破裂,迄今未取得家屬原諒,12月5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徐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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