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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說太早!醫界最大貪汙案 林繼敏被控收賄25萬部分再發回更審

十多年前署立醫院爆大規模貪汙,檢方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高層,黃收賄250萬元護航廠商自訂規格,得標署立醫院採購案,2019年被判15年刑定讞;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被認定收賄遭判刑14年。林三度聲請再審都遭駁,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就「收賄25萬部分」裁准再審並判無罪,但最高法院撤銷。

最高法院認定再審勘驗的監視器部分,檢察官對此主張有必要釐清相關畫面細節,手提袋內是否裝有25萬元現金賄款或是其他物品。此外,25萬元現鈔有沒有可能捲成一卷,厚度為何?攸關是否收受賄款,有必要再調查,最高院因此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再更審。

高院前審原認定林繼敏於2011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另於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11年、7年6月徒刑,合併執行14年徒刑。高院再審審理的範圍「僅限於」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

林繼敏被控2003年辦理心血管檢測儀器採購案時,協助廠商設定規格,檢調第一波約談時以30萬元交保,2011年5月6日被查出另涉收賄,遭撤保羈押。林在偵訊時否認收賄放水,也未以綁規格方式協助廠商得標。

林在判決定讞後,曾就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案沒有憲法重要性,不受理。林認為相關證人的證詞不是無對他不利,就是證人間的證詞不同,不應該認定他有罪,他第四度聲請再審,高院去年7月裁准,但最高法院今年2月駁回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再審聲請。

高院再審庭認為林繼敏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無「綁定規格」,也沒有限定廠商投標。本案被告林洽權、林弘銘是妨害投標罪的共同正犯、行賄者,兩人歷次供述或證述不一致,林洽權在原審審理被問到「為什麼要把林繼敏講進來?」他答稱「事實上林繼敏對這個標案我是沒有給他,那時候會寫三個人,可能我在那邊做筆錄時,他們就照這樣寫一寫我沒看,但我有具結,因為有時候我累了,我就說大概是這樣,順著他們我就寫,事實上我可以承認林繼敏是沒有。」

再審庭認為林繼敏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提供採購規格但未限制,也沒獨厚林洽權、林弘銘經營的公司;再者,他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為。林弘銘2011年2月1日晚間交付一個紙袋給林繼敏,再審庭也認為無法證明裡頭有25萬元。檢察官不服再審判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檢方上訴有理。

署立基隆醫院(改制前)心臟內科前主任林繼敏。圖/取自署立基隆醫院網站
署立基隆醫院(改制前)心臟內科前主任林繼敏。圖/取自署立基隆醫院網站

憲法法庭 收賄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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