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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警違法搜索 賠6萬判拘役
台北市警大安分局鄭姓、張姓警員抓涉詐欺賴姓男子,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埋伏時發現人不在,明知搜索票有明定搜索範圍,卻違法到另一住所搜索拘人,賴男提告;法院認定兩警便宜行事,已當庭向賴道歉,賠六萬元,依非法搜索罪各判拘役卅日。可上訴。
台中檢方調查,鄭、張均為北市警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警員,因調查賴姓男子涉嫌詐欺案,二○二三年十月四日持台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到賴男位於台中市西屯區住處埋伏,等待賴出現時執行。
兩人後來發現賴根本不在該地,實際居住地點是在西區另外一處所,明知搜索票範圍是記載「西屯區」地址,當天下午四時許卻持該搜索票,直接到賴男「西區」住處要求他配合。
兩警向賴男出示記載「西屯區」的搜索票,還表示有檢察官開立的拘票備用,以此名義扣押賴的電話、製作搜索扣押筆錄。
賴男事後發現遭違法搜索提告,檢方偵查時鄭、張坦承,當庭向賴男道歉,檢方認為兩人調查賴涉刑案已有取得搜索票,執行中便宜行事犯法,動機不具重大惡性,且已向賴男道歉,依非法搜索罪嫌起訴兩人,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台中地方法院審酌,鄭、張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坦承也在偵查庭向賴男道歉,雙方雖無共識沒和解,但在法院開庭時有拿六萬元給賴男,經賴同意給予緩刑,堪認有悔意。
法院也認為二人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不會再犯,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非法搜索罪,各判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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