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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魚聞人鍾文智炒TDR 7罪累計30.5年
鍾文智一審遭判刑十八年,二審改判十七年六月,最高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再改判,刑期累計卅年五月,他的多個刑期將由台灣高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因最高法院減刑,鍾的刑度應不會超過二審所判的十七年六月。
TDR指的是台灣存託憑證,又稱「第二上市」,意指外國企業已在國外上市,也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以存託憑證形式掛牌對台灣特定人募集資金,炒作案法律爭點是TDR究否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最高法院認炒作行為人應處罰。
鍾文智因新加坡掛牌上市的「大陸江蘇揚子江船業控股有限公司」在台發行存託憑證TDR,自二○一○年九月起利用十個以上「人頭」炒作,犯證券交易法操縱證券交易罪,另犯二個洗錢罪,判刑八月到九年十月確定。
鍾文智操縱歐聖、超級、明輝、特藝等四檔TDR部分,因起訴後繫屬於法院已超過八年,適用刑事妥訴審判法規定減刑,各改判三年三月到四年七月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已說明判決理由,鍾文智仍就對判決無影響的枝微末節徒憑己意指為違法、爭辯,主張無據。合議庭認定,鍾文智以相對成交、高買低賣等手法炒作揚子江、歐聖、超級、明輝、特藝,四億四千萬餘元不法所得沒收,並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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