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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涉洗錢案 北院更一審仍免訴
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一○一」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去年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經撤銷發回更審,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審理,仍判免訴。本件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一千萬元賄款,幫陳女取得董事長職位,陳水扁夫婦分依貪汙罪判刑八年確定,高院審理認為,陳水扁是洗錢共犯而告發,台北地檢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陳水扁洗錢案一審時,法官認為,洗錢罪追訴權時效合計十二年六月,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四年七日、法院行使追訴權三月十八日共十六年九月廿五天,追訴權時效完成,判陳水扁免訴,檢察官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未保障陳水扁聽審權,即以追訴權時效完成作出免訴判決,程序難認妥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北院更一審指出,陳敏薰的人事案僅針對吳淑珍偵查、並未針對陳水扁起訴,檢察官的主張不可採;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依法仍應為免訴判決。
陳水扁被控在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北檢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訴。檢方指控,陳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一千萬元支票存入吳胞兄吳景茂的帳戶,轉為六筆、一七四○萬元定存,北院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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