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防條例上路...台中車手蹲路邊被警查 達「2要求」法院判免刑
名列「打詐新四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去年8月上路,就自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給予減、免刑優惠,台中邵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騙婦人2張金融卡才隔15分鐘就被警員盤查;法院以邵自首、供檢警扣押2張卡等全部犯罪所得,達全面阻詐,判他免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姓婦人遇上假冒公務員的詐騙集團,她上當告知金融卡密碼,詐團再指示邵男出面取卡、提領,邵2024年5月29日下午1點多到場向陳婦騙走2張卡,但還沒領錢就被警員盤查,檢方依詐欺、組織及洗錢等罪嫌起訴他。
台中地院指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規定,犯詐欺犯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免除其刑。
該立法理由揭示「考量行為人倘於犯罪後歷時久遠始出面自首,證據恐已佚失,蒐證困難,為鼓勵本條例詐欺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
中院發現,邵男向陳婦騙取2張金融卡,但邵才得手15分鐘,就因蹲在路邊抽菸被巡邏警員詢問,他當下主動交出全部犯罪所得,也就是手上的2張金融卡,也同意警方搜索他身體、背包,當天警詢時全面坦白犯行脈絡。
中院認為,邵男符合自首要件,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經檢警確實全部扣押,完全阻止本案詐欺,而邵充分配合警員辦案、自願受全面搜索扣押,也完整供出犯罪脈絡,可見所知悔悟而自首犯行,也讓陳婦損失受到全面回復,當依法免除其刑。
中院審酌,邵男不思正途賺錢參與詐騙集團,共同訛詐他人財產,過程中還假冒公務員,考量他犯後15分鐘就被巡邏警員盤查,並主動交出2張金融卡、同意被搜索,全面坦承犯罪,降低司法無謂耗損,且陳婦當天就領回金融卡表示無意願提告。
中院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6條,針對邵男此種悔悟前情,不僅自首且積極配合檢警,讓被害人損害可完全回復,是法律上特別的寬典規範,依法判他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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