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停辦退場…嘉義大同技術學院再爆爭端 校方告董事長賠717萬元
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的嘉義大同技術學院,於去年7月31日起停辦退場,但卻傳出校方不滿董事長朱欽姈未盡受委任人之責,讓校方多支出717萬餘元教師慰問金因而告上法院求償。嘉義地院認為校方訴求有理,朱要賠償717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大同技術學院主張,朱欽姈擔任第17屆董事會董事長,任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經教育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解除董事職務止,依法於任期期間係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內容包含校方財務的審核及監督,於處理事務時,應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校方被公告為專輔學校後,朱明知高教工會所提出的團體協約草案,其中就教師慰助金計算方式,係「按服務於原告全部工作年資發給慰助金,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12個月為限」,明顯違反退場條例第17條、校內經董事會決議制定的教職員優惠辦法所規定的年資起算資準及最高金額上限為6個月為限之發給條件。於2023年5月9日董事會議中,朱主導通過高教工會所提出之團體協約草案,復於2023年5月16日由校長與高教工會簽訂團體協約。致校方需多負擔717萬9482元的差額損害,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朱欽姈沒有到庭言詞辯論,也沒有提出書狀陳述。
地院調查,朱於擔任董事長期間,受委任處理校方財務審核及監督,本應盡其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委任事務,竟為自身利益,明知系爭團體協約不利於校方,仍於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團體協約草案,並於2023年5月6日由大同技院校長與高教工會正式簽訂,令校方計算應發給年資起算基準,自6個月變更為12個月,致校方多負擔717萬9482元差額損害,屬故意違背受委任事務的行為,校方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負損害賠償之責,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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