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監驚喜!台中監獄前鋼管女郎、舞獅團高調接風 法院確定不罰

黃姓男子替吳姓友人出獄接風,花錢雇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大跳表演,被轄區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滋擾公共場所送辦;台中地院簡易庭裁定黃男不罰,警方不服抗告,合議庭仍認黃男無「藉端滋擾」意圖,駁回警方抗告,全案確定。

台中第四分局移送指出,黃男2024年8月23日下午3點多,因吳姓友人出獄,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迎接吳男出監,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有妨害安寧秩序等行為,將黃男送台中地院裁罰。

台中地院簡易庭指出,社維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所謂藉端滋擾,是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以達到其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的潛在目的。

簡易庭認為,黃男自稱聘請舞獅、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前表演,是要迎接吳姓友人出監,認定其聘請舞獅、鋼管女郎的行為,並沒有何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等行為,不構成該法中「藉端滋擾」的要件,裁定黃不罰。

第四分局不服抗告,主張黃男在台中監獄前土地,藉友人出監之事端,雇舞獅、鋼管女郎、打鼓等方式,滋擾監所公務執行及監所內受刑人之囚情,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容許合理範圍。

第四分局認為,就算黃男無明顯意圖妨害公共秩序,其活動地點也明顯超出社會對監獄外公共空間安全的合理期待,對周邊公眾造成實質干擾,若允許此類「高調慶祝活動」可能鼓勵更多人效仿。

台中地院合議庭查,台中監獄科員表示,舞龍舞獅、鋼管女郎熱舞自吳男離開監獄大門,到接風結束止約5分鐘,當下未接獲受刑人情緒被影響的相關反應,後續新聞報導後,受刑人有相互討論,以戒護立場會擔心掀起比照效;舞獅業者則說,當天表演約3分鐘就結束。

合議庭認為,舞龍舞獅、鋼管女郎表演至多3至5分鐘,為時甚短,位置在監所外圍道路,難認影響公務或致其他受刑人情緒擾動,客觀上難認使監所安寧秩序難以維護或維持。另外,黃男表示知道吳要出監,要給他驚喜,且舞獅人員確實懸掛「恭喜返鄉」的紅色布條。

合議庭根據現場情況,實難認黃主觀上有何「藉端滋擾」意圖,加上表演時間短暫,又未見有何特別針對監獄所為,經相關證據勾稽,實難認為黃男有滋擾意圖,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黃男替吳姓友人接風,高調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圖/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黃男替吳姓友人接風,高調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圖/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黃男替吳姓友人接風,高調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圖/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黃男替吳姓友人接風,高調聘舞獅團、鋼管女郎到台中監獄大門前表演。圖/翻攝自黑色豪門企業

受刑人 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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