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白骨案2嫌認罪且賠償 法官認有復歸社會可能改判15年
2022年7月在台南新化區發現白骨命案,檢警調查,王澤濬疑與22歲陳姓女子有感情糾紛,找來友人王元平6月開車載她到山區毆打後獨留荒野,一審國民法官法庭判2人無期徒刑,檢辯均上訴二審,2人均已認罪,各給付陳女家屬100萬、50萬元,今改判2人各15年,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原審就王澤濬、王元平2人所犯殺害陳女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就其量刑基礎整體評價,無關於科刑事項認定或裁量不當可言,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主張原判決量刑過輕而上訴,為無理由。
合議庭表示,2人於原審均否認犯行,然於二審審理期間均已坦承犯行,雖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然王元平給付被害人家屬50萬元,王澤濬給付被害人家屬共100萬元,他們坦承犯行並積極彌補犯罪所生損害犯後態度,自足以影響法院量刑輕重判斷。
合議庭審酌,王澤濬因認陳女曾劈腿,竟於分手後2個月仍然對被害人心生不滿,而夥同王元平設局,王元平與陳女並無仇恨,僅是基於為朋友出氣動機,答應替王澤濬教訓陳女,而在新化山區持撞球桿下重手教訓完陳女,2人聯絡後仍決意將負傷倒地無法行動、且無手機可求救陳女丟在人煙罕至地方,導致陳女發生死亡的結果,並帶給陳女家屬無可磨滅的巨大傷痛,家庭喪失精神寄託,犯罪所生損害重大,陳女家屬縱獲得2人部分賠償,仍無法原諒。
合議庭審酌,2人均為輕度智能障礙,然依據鑑定結果,2人能力僅略低於一般人,且均有能力區分法律規範行為,2人對於陳女確實有愧疚感,並有意願彌補犯罪造成損害,2人透過適當處遇,均有復歸社會可能性。
且2人於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王元平給付家屬共50萬元,王澤濬給付家屬共100萬元,均已盡最大努力為賠償,且考量2人手段、被害人死亡經過等犯罪情狀及尊重原審國民法官量刑價值觀,認不宜過輕,惟有期徒刑上限為15年,分別量處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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