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中興電工雲豹甲車弊案...3被告判無罪 今改判背信有罪!
中興電工涉雲豹甲車弊案,檢方起訴中興電工前任董事長江義福等33人,二審先在2023年底,審結江等9名被告,其中江獲判5年10月,二審陸續審結其他涉案被告,其中國軍聯勤209廠管理員李迪光、中興電工副工程師王景洽、億嶸公司機械修護員吳中傑,在涉「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標案圖利部分,獲判無罪,最高院去年發回後,更一審今認定涉犯公務員背信等罪,李6月徒刑、王與吳2月徒刑,吳緩刑2年。
檢方調查,李迪光是聯勤兵工整備發展中心第209廠管理人員,王景洽是中興電工副工程師,吳中傑是億嶸公司機械修護員,三人在2014年6月間,辦理中興電工得標國防部軍備局的「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標案時,因礙於進口程序,該標案的「第7批空氣乾燥器」35套,無法在同年月15日期限前繳交,僅在13日先行提24套,有短缺11套。
檢方指控,三人涉嫌違背職務、法規,由李迪光私自開啟310庫房後,指示吳中傑將已辦理完驗收的「第6批空氣乾燥器」拆除封膜後,取出11套,將其搬到同年月15日的第7批空氣乾燥器待驗區域內,重新打包封膜,貼上「第七批」的標籤,混入充數,此部分有李等三人自白,認定三人涉犯貪汙、背信、偽造文書等罪。
台中高分院前年底審結認定,雖然此案有李迪光等3人自白,供述在驗收前私自帶人進入庫房,抽換已驗收的乾燥器至未驗收的區域,但該標案的第6批、第7批乾燥器,已在2014年6月16日下午2時、3時辦理驗收完成,無數量不符,與李等人的自白供述不符,且無證據證明有抽換情形,判3人無罪。
檢方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院認為,依據王景洽與李迪光在2014年6月10日監聽譯文,李有交待王景洽,「你有沒有交代吳中傑,第6批的那個乾燥器要把它拿出來,補進去第7批裡面啊」,王則回「沒有」,李再說「萬一來不及,你要叫趕快拿出來」等語。
最高院指出,依據監聽譯文,王、李二人驗收前已知數量不足,但仍在2014年6月16日的「會驗結果報告單」紀錄「承商於2014年6月13日完成第7批35套全數交貨(無逾期)」,二人也在該單的在會驗人員欄、廠商欄簽名確認,吳已證述,該批乾燥器是在2014年6月16日上午交貨,已逾期一日,廠商依約需付違約金,但原審未釐清三人是否涉犯偽造文書、圖利等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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