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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消毒劑賣洗腎室 大廠前董座得賠前東家850萬
智森國際公司透過台灣泰華施公司採購酸性消毒劑,再假冒成醫療級消毒劑出售給醫療院所,當時彰化地檢署考量台灣泰華施劉姓董事長認罪,給予緩起訴,但要劉支付600萬元、台灣泰華施支付850萬元給公庫,事後台灣泰華施向劉索討該筆處分金,法院判劉應賠償850萬元給台灣泰華施公司。
彰化衛生局2020年5月接獲檢舉,指智森國際透過台灣泰華施進口非醫療用酸性消毒劑,之後再委託無醫療許可的合銓興業分裝,假冒醫療用消毒劑,每桶以560元至600元價格賣給60多家有洗腎設備的醫療院所使用。
泰華施是合格的外商,雖是國際消毒藥劑大廠,但洗腎機器管路消毒用的消毒劑,屬醫療器材,須經食藥署查驗登記才可使用,本案的消毒劑未經查驗登記與核准,已違反藥事法規定
當時彰化地檢署偵辦時,考量時任台灣泰華施董事長的劉姓男子認罪,給予劉緩起訴處分,但要劉支付公庫600萬元,另出售消毒藥劑的台灣泰華施公司,也要一同支付850萬元給公庫。
劉姓男子事後卸任台灣泰華施董事長,台灣泰華施質疑劉曾任職業務部門主管,後又當上董事長,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卻違反藥事法等規定,害公司須支付85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提告要求劉男應賠償這筆錢。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劉男曾任職於業務部門,負責銷售業務,在他還沒當上董事、董事長時,就業務部門的銷售業務有決定權,因此他執行職務時,有違反藥事法的行為,自屬債務不履行行為。
法官認定,彰化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命泰華施公司向公庫支付850萬元,是因劉男犯罪行為所引起,泰華施公司向劉男求償有理,判劉應賠償8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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