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須整理即可入住欺買主 賣方粉刷漏水屋隱瞞判賠23萬
一名買家花376萬元在基隆買房,交屋前有看房,原屋主將牆面、天花板及窗框粉刷整理,還強調「無須整理,即可入住」,但交屋後第五天,買家打掃時發現廁所周圍牆面有粉刷層之白華,滲漏水嚴重,法官認為原屋主隱瞞滲漏水瑕疵,日前判決要給付買家23萬5千多元減少價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買賣雙方111年4月10日在某房仲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總價376萬元購屋,111年5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買家主張,參觀房屋時,因原屋主將房屋全部牆面、天花板及窗框粉刷整理,無從發現房屋有漏水情事。原屋主還表示,交屋後無須整理,即可入住,才以高於市場價格購買該房屋。
買家表示,111年5月31日交屋後,在111年6月3日打掃房屋時,發現廁所周圍牆面有粉刷層之白華,本以為自行局部粉刷修補即可,但於去除粉刷層之白華後,發現明顯滲漏水,且有多次修補重複粉刷。
買家同年月5日經由房屋經紀人員聯繋原屋主處理,經其委請房仲公司雇工查看並預估修繕費用為7萬元,但原屋主表示要另雇工查估,後又改稱僅願給付1萬元,由她自行僱工修繕,但因廁所滲漏水嚴重,她不同意賠償1萬元處理方式,原屋主即不再理會,因而向住宅消保會聲請調處,原屋主亦不到場。
法官審理認為,漏水經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結果,漏水原因為浴缸底下地板未作防水止水。浴缸上部四周填縫矽膠,經過久遠時間的老化而產生破裂,牆面及地坪磁磚水泥砂漿有細微裂隙,不管在浴缸內或浴缸外淋浴,水分會滲透至浴缸底部或浴缸外部整個地坪,再反潮到牆面,淋浴水流直接接觸到牆面造成潮濕。
法官說,滲漏水瑕疵是因房屋興建時浴室施工及設計不良所致,與房屋地理位置、屋齡、居住者之使用方式,均無關聯,不是交屋後才發生。原屋主在契約現況調查表於「是否有滲漏水情形」欄位勾選「否」。
法官說,現況調查表勾選或記載之情形,與現況不符,原屋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負有瑕疵擔保之責,應給付新屋主修復費用及減損價值共23萬5589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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