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媽失控…三度拋摔踹虐2歲半女兒致死 國民法官判9年
未婚廖女獨力扶養女兒,2023年12月間2歲半女兒不聽話不收玩具,她氣到失控,三度抱起女兒拋摔至地墊又用腳踹,釀女童頭部重創昏迷,急救19天不治;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專庭本周密集審理,今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致死罪判9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1歲廖女2023年12月15日下午5時30分,在桃園平鎮租屋處因2歲半的女兒未依指令收玩具,連續3次徒手將身高86公分、體重12公斤女兒高舉至腰、胸部位置往前拋摔,釀女童頭部著地,以腳踹胸口1次,造成女童昏迷指數3分、急性左硬腦膜下血腫、急性蜘蛛網下出血、腦中線右移、大腦鐮下腦疝及顳葉海馬溝回腦疝等重傷害,廖女稍後察覺有異,向119求救送醫,女童仍於去年1月2日凌晨不治。
被告廖女於準備、審理期間雖坦承傷害並致女兒死亡的事實,但否認有重傷害之意,並以當時是一時情緒失控所為等語來辯稱。國民法官法庭認為,被告為成年人,且照顧扶養女兒已有2年半,並非無育兒經驗;案發時女童只有2歲半,身體器官、腦部構造極為脆弱,一般人客觀均可預見若外力劇烈搖晃或碰撞,極有可能造成顱內出血、身體受重傷害,甚至死亡程度,被告不能推說不知道,且在短時間內3次拋摔又腳踹,導致女兒頭部重創,足認被告有重傷害犯意,再佐以公訴提出各項事證,被告重傷害致死犯行堪以認定。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在「有確切根據得合理的可疑」本案犯罪前,向警方自首接受裁判。又綜觀檢察官及辯護人提出各項事證,認被告的自首行為,有助於本案發現犯罪事實,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累及無辜等情事,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本案無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減刑後的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因此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身為母親也是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不僅未對2歲半女兒善加照顧、保護,僅因女兒未收拾玩具即情緒失控,徒手對女兒施暴,被告所為應受嚴厲譴責;兼以被告僅承認傷害的犯後態度,參酌被害家屬提出從輕量刑意見,量處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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