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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貪汙98罪判刑656年4月 裁定關21年2月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重建工程發包,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被依98個貪汙罪判處656年4月徒刑,檢方聲請定應執行期,74歲的李朝卿聲稱自己是初犯,盼刑度不要超過17年6月;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21年2月,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李朝卿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服刑中的李朝卿表示,他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他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中風,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從寬裁定。
法院調查,李朝卿共犯貪汙98罪,皆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為2010年至2012年間,犯罪時間不短,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為656年4月,裁定應執行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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