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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公車用下體頂少女臀部 見她避開不死心、另挑少女下手
基隆市陳姓男子搭公車時,趁乘客擁擠,用下體頂觸前方女學生的臀部。女學生感覺噁心,挪移位置,陳男轉移目標,又用下體頂觸另一名女學生的臀部。兩名女學生下車後報案,公車行車記錄器有拍下陳男犯行畫面,法官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應執行5月,全案可上訴。
年近50歲的陳姓去年5月8日下午4時許,從基隆市信義區義九路口公車站,搭乘202路線公車後,因車內乘客眾多,已無座位,站在1名女學生後方,並趁車內乘客擁擠的機會,用下體頂觸女學生的臀部,時間長達2分鐘。
這名女學生察覺陳男舉動後,內心升起噁心感,趁車內有乘客下車,移動位置,與陳男拉開距離。只是因為車內空間仍有限,與這名女學生同行的女同學,稍微移動身體,改站在先前被騷擾的女學生的位置。
陳男接著把目標轉向第2名女學生,靠近後用下體頂觸超過1分鐘,先前被陳男騷擾的女學生,發現他又再騷擾她的同學,伸手拉女同學遠離陳男。
兩名女學生下車後報警,警方依據公車錄影畫面和上下車悠遊卡刷卡資料,查出陳男身分,通知到案說明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陳男函送法辦。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陳男坦承犯行,並與兩名被害女學生指證情節相符,並有公車行車記錄器畫面佐證,起訴陳男犯性騷擾防治法2罪。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時,陳男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審酌陳男乘兩名被害女學生不及抗拒,分以下體頂撞觸摸女子臀部,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人心理驚恐不安,且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應予嚴懲。
法官指出,衡量陳男無前科,又已坦承犯罪,陳有心與被害女學生及法定代理人尋求調解,但遭拒絕,並非全無悔悟之心,兼衡犯罪動機、手段、侵害程度及自身、家庭等情狀,2罪分處3月徒刑,應執行5月刑及,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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