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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母墜樓判無期 稱病釋憲踢鐵板
四十二歲黃男向憲法法庭主張,自己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法院科刑時沒有考量可以減刑,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保障的人民訴訟權。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認為,黃先前上訴最高法院時,就已不合要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只不過是爭執自己意見,沒有具體敘明憲法上權利遭受如何不法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
二○二二年三月廿二日晚上八時,黃趁母親在家四樓陽台看風景,向母親要一百元吃飯,老母拒絕,兩人口角;黃報案稱「有人要跳樓」後,抓著老母親從陽台推下,消防人員趕到送醫,黃母隔天凌晨死亡。
檢察官相驗遺體時見黃緊張,又發現他曾有家暴紀錄,黃家陽台圍欄高度也不低,懷疑死因,黃改口稱和母親爭執,母親說要跳樓,他就去睡覺了,不知案發經過;檢方當場逮捕黃並聲押,他才承認為了一百元殺母親。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黃又改口,稱推母親下樓是「不小心」;法官認為陽台牆壁上方出現擦抹痕跡,與黃自述將母親推下樓情節相符。黃歷次供詞反覆,避重就輕、推卸責任,難以採信,判無期徒刑。
黃和檢方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不採,最高法院審酌黃接近智能不足又酗酒,但犯案時辨識能力未受影響,去年也駁回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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