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混油不實訊息案 沒收富鼎公司逾1.3億定讞
混油風波的富味鄉食品涉發布重大不實訊息案,前董事長陳文南獲判緩刑確定,沒收犯罪所得部分,高院更四審判決沒收富鼎公司犯罪所得1.3億多元,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陳文南與關係企業富鼎公司前董事長陳瑞禮因見富鼎公司業務營運不佳,為增加富鼎收益,於民國100年間指示員工以「玉米原油」及「黃麻原油」比例混合後,充作純度100%「白麻原油」販賣給富味鄉。
另外,富鼎自100年7月至102年10月間,將低單價「玉米原油」混入高單價「黃麻原油」,充作純度100%「黃麻原油」賣給富味鄉,使富味鄉損失新台幣1億3136萬1880元。
法院判決表示,富味鄉副總經理林秀蓉為避免富味鄉自100年7月起以棉籽油取代大豆油摻入所販售的調和油品,未如實標示產品組成一事曝光,於102年10月21日對外公告及散布不實資料指「棉籽油全數外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文南、陳瑞禮與林秀蓉等3人3年4月至5年6月不等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3人2年4月至4年不等徒刑,並沒收富鼎公司犯罪所得1.3億餘元,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改判刑陳文南與林秀蓉各2年4月徒刑,陳瑞禮無罪,犯罪所得不予沒收。最高法院第2度撤銷發回。更二審改判3人1年7月至2年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另依刑法沒收新制「過苛調節條款」酌減,應沒收犯罪所得為1999萬餘元。
經上訴,最高法院對陳文南等3人罪刑部分駁回上訴確定,針對沒收部分第3度撤銷發回。
更三審認為,富鼎犯罪所得1.3億元本應全數沒收,但為維持其營運,酌減應沒收金額為全數犯罪所得的1/5,即2627萬多元,因此除已扣案的2068萬餘元,改判應再沒收558萬餘元,共計2627萬餘元。
經上訴,最高法院第4度撤銷發回,更四審則認為,刑法沒收新制不以維持法人正常營運為必要,更三審引用「過苛調節條款」與立法意旨相悖,據此撤銷判決,除已扣案的2068萬餘元,改判應再沒收1.1億餘元,共計1.3億餘元。
富鼎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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