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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遭記大過 師提告敗訴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施男獲學生投訴得知,班上有男學生數學課講話影響秩序,施男一時氣憤在教室當全班面前,拿一公尺的木尺責打對方雙手臂十三下,男學生手挫傷後,再命他罰站三十分鐘,校方認為施男違法體罰對,記大過處分。
施男不服提告,表示從未體罰過學生,被記一大過不符合比例,無異是行政程序暴力,當時男學生和其他學生聊了一整節課,告誡、罰站都無效,學校調查小組問學生「有無心理陰影」?有誘導式詢問爭議,主張原處分撤銷。
學校抗辯指出,男學生皮肉留下大片瘀青,就算沒傷及筋骨,也可知施男下手之重,學生在傷勢痊癒前,每天看見傷痕必會造成心裡傷害,不限於體罰當下,校方審酌相關情節,記一大過並無裁量濫用。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施男因男同學在課堂講話妨礙秩序,為處罰學生才責打,但衡量他打到木尺斷成三截,造成學生手臂好幾道鮮明的紅腫痕跡,足見力道甚猛。
法院再比對訪談資料,發現施男未進一步深入了解實際情況,就心生氣憤、情緒高漲,拿一公尺木尺打學生,無視對方雙手疼痛垂下,仍暴力繼續施打,打到斷成三截才作罷,顯見情緒已失控。
法院指出,施男當全班面體罰學生,已非純粹出於管教目的,夾帶發洩個人憤懣心理,呈現教師負面形象讓全班學生共聞共見,失態已損師道,體罰行為情節重大,學校記一大過無違誤,駁回施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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